序 言
开云体育(以下简称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学院始于1974年成立的湖南拖拉机厂技工学校,后经湖南包装食品机械学校、湖南机电学校,至2002年5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独立升格为开云体育。2004年由湖南常德津市市迁至现址。
学院自成立以来,坚守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和创新的责任,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培养了大批技术技能人才,如今已经发展成为湖南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全国机械行业骨干职业院校。先后被评为湖南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湖南省文明高校、湖南省省直文明标兵单位、湖南省大学生就业创业示范校。
学院秉持“明德崇技,自强不息”的校训,坚持“明德崇技,做学合一,精细精品”的办学理念和“立足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面向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服务湖南先进装备制造业,培养具有创新创业素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办学定位,实施“前校后厂,工学结合,精细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弘扬“团结、勤奋、求是、创新”的校风和“艰苦奋斗、勇于开拓、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机电精神,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建设国内一流的现代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开云体育。学院简称“开云体育”。
学院英文名称:Hunan Mechanical & Electrical Polytechnic
学院域名:www.hnjdzy.net
学院官方微信:hnjdzy123
第三条 学院的住所是:湖南省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沂册路与南涑河交汇处路南房德科创园1号楼425室。
经举办者批准,学院根据需要可调整和设立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院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培养服务社会、面向生产和管理第一线、具有良好职业素质的高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院举办者依法对学院进行管理、考核和监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任免学院党政负责人;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同时保障学院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院办学条件得到持续改善,支持学院全面实现基本职能。
第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开云体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法人代表。
第九条 学院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学院内部各二级机构进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二章 学院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院坚持以学生终身职业发展为导向,以人才培养工作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第十一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高等专科层次职业教育,同时适度发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致力于建立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职业教育体系。
学院可视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调整在校生规模和结构。
第十二条 学院实施“校企合作,共建共享”的办学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校企合作形式包括合作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合作技术研发、合作开发课程、合作举办职业教育与培训等。
学院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办学,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现代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社会建设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和课程。重点建设发展先进制造技术、智能控制技术专业群,协调发展汽车运用技术、现代制造服务业专业群。
学院教学时间组织基本形式为每学年两个学期。部分专业根据需要可实行多学期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 学院推行“双证书”制度。学生学完学院规定课程,经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颁发毕业证书;通过相关职业技能考核并合格,由相关机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学院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活动,推进产学研用结合,促进应用技术转化,充分发挥学院服务社会的功能。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确保培养合格人才;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二级学院党总支、机关党总支及直属党支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院党代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会),学院党委会在学院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学院党委会可设委员7至11人,委员中除院级领导干部外,还可有二级学院和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代表。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学院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需要,可召集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审定;
(二)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四)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开云体育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执行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物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对学院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院长因故不能与会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
(二)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纪委书记,党委书记、副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三)会议议题由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
(四)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五)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副院长、院长助理等若干人,协助院长行使职权。
学院行政工作实行院长全面负责、副院长分工负责制度。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其他院领导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议和咨询等职权,并对学院其他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各专业在教学、科研上成就显著且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教师和校外兼职专家学者等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主任、副主任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学术委员会、专业指导委员会组织规程,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人才培养方案,学院教师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学科专业、师资队伍、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专业设置、专业调整优化,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训条件建设,教学资源建设,校企合作等方案;学术机构设置、协同创新机制建设等方案;
(三)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学院自主设置的教学、科学研究项目,向外推荐的教学、科学研究项目和课题,学院教研科研成果奖,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教学成果、科学研究成果、教学名师等,学院设立的各类学术基金等;
(四)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高层次岗位人才引进人选,名誉(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五)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学院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校园建设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教学、专业、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专业、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事项等;
(六)指导学院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
(七)受学院委托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学术纠纷;监督、检查和裁决全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八)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依法行使《学院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所规定的职权。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中国教育工会开云体育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院工会是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开云体育委员会(简称院团委)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的青年群众组织,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组织实施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引导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学院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和支持学生积极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学生会。学生会负责学生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院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一条 学院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需要设置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公共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机构。各机构和专门委员会根据学院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实行学院、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
二级学院是学院组织和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以及国际交流的基层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二级学院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院长提议,报党委会审议决定。学院目前设置:机械工程学院、电气工程学院、汽车工程学院、经济贸易学院、信息工程学院、人文科学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
根据学院的规定或授权,二级学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学院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二级学院的各项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贯彻落实学院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二)组织和管理本二级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据学院规定,设置二级学院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基层组织;
(四)按照学院财务与资产工作制度,统筹管理使用二级学院办学资源;
(五)负责本二级学院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六)负责本二级学院学生教育管理、招生与就业工作;
(七)做好二级学院自身的安全稳定工作;
(八)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根据学院党委决定,二级学院设立党总支部或直属党支部,负责组织落实学院党委决定,支持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履行职责。
二级学院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贯彻落实发挥保障监督作用;
(二)支持本二级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做好发展新党员的基础培养与教育工作;
(四)做好本二级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及本二级学院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主导本院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
(五)领导本二级学院分工会、共青团总支、学生分会等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二级学院院长、党总支(或党支部)书记、副院长为联席会议成员。
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二级学院院长受学院院长委托全面负责二级学院的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二级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须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后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研究行政方面的工作由二级学院院长主持,研究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由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主持。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设立教研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第三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二级学院设立专业建设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本专业领域的资深教授或副教授担任,副主任由企业专家(高级工程师)担任,其成员由企业和学院在本专业相关专业领域内有较高声望专家学者组成。专业建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其章程履行本专业领域内的学术评价、学术决策、学术论证、学风建设,教学指导与评价;
(二)依据学院职称评审标准对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对象进行初步审查或推荐;
(三)对二级学院的专业建设与开发进行论证;
(四)为二级学院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咨询;
(五)对二级学院内部的学术问题进行仲裁和评判;
(六)对二级学院的教学运行情况和教学质量进行督导、评价。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学院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学院对于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资格认证和职称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五)中层干部聘任,按学院《中层干部竞聘与管理办法》选拔的行政中层干部由学院党委研究、院长聘任。
第四十条 学院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照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按时获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非在编人员按与学院签订的聘用合同执行);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意见,向院工会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也可直接通过院长信箱等形式反映相关问题;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或聘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院荣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保持自身清正廉洁,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四)关心和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五)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六)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在校外兼职;
(七)法律、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院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学院对在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或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据相关制度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院建立健全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创新制度。鼓励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新。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状况,按国家政策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五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学习者。学员是指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平等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三)按规定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技术鉴定机构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六)知悉涉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依条件在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下转学、休学、退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爱护公物与公共环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院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建学生社团。学生社会团体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学院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院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相应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在思想道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技能鉴定(比赛)、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违法的学生除依纪处分外,交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考核合格,技能达标,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五条 学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学员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约定。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和协议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完成学业并达到要求者由学院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第五十六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七条 学院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
第五十八条 学院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科学研究基地;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五十九条 学院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联合设置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六十条 学院校友是指曾经在学院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曾经在学院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学院聘请的客座教师、兼职教师及学院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等。
第六十一条 学院校友会是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且依法注册成立的社团组织,学院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校友会负责联络和服务校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院鼓励校友对学院发展建言献策,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予以表彰。
第六十三条 学院可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第八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四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院的举办者应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政策保障,学院要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措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学院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人员经费按预算单列、定额拨付、总量控制的原则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学院定期将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主管财务的学院领导应定期向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教代会汇报学院资金收支及财务管理状况。
学院完善监督机制,实行院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院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开支。学院专项资金管理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十七条 建立健全学院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办学资金安全。
第六十八条 学院资产包括有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等有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依法占有、合理使用国家划拨的土地、学院征用或租赁的土地。
第六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知识产权的制度。学院依法保护校名校誉。
第七十一条 学院建立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七十二条 学院完善安全工作防控体系,加强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三条 学院校徽以高架电塔和齿轮抽象变形作为设计元素。高架电塔塔身可看作一个向上的箭头或是“1”的变形,表明学院在同行业的领航地位;塔尖的造型象征着学院拥有的核心竞争力;中间环绕的两条弧形意为流动的电流,代表着强电和弱电两项专业技术,体现学院电类专业的行业特征,两条电流环绕着电塔的造型还隐喻了学院师生围绕学院领导核心,团结一心,共同发展,也寓意了学院与学生、学院与社会之间的互动交流。外环以齿轮为抽象变形,用色彩渐变的手法使之产生运转与动感,生动的强调了机械类专业的行业特征,整体造型具有极强的立体感和现代科技感,稳固而有力。
第七十四条 学院校旗:学院的校旗以蓝色基调为旗面,其上为校徽与“开云体育”中英文标准字体的组合。
第七十五条 学院校歌:“机电人,机电情”。
第七十六条 学院设立校庆日:9月28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审定,院长签发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若与本章程相抵触,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章程需要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层次、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
修订章程应由院长提议并向学院教代会说明理由;章程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中共开云体育委员会负责解释说明。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院向社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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